各旅行社:
为深入贯彻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》,进一步加强旅行社劳动用工和导游人员劳动报酬管理工作,促进我市旅游产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》、《旅行社条例》等法律法规,结合我市实际情况,经赣州市旅游协会导游委员会研究,现制定赣州市导游人员劳动报酬行业指导价,建议各旅行社参照执行。
一、与旅行社签订劳动合同的导游员劳动报酬
与旅行社签订劳动合同的导游员报酬按合同要求执行,但不得低于赣州至低月工资1150元/月。月至低工资标准如有上调,按照新标准执行。建议除基本工资和福利待遇外,导游员带团补贴不低于100元/天。
二、旅行社临时聘用导游人员劳动报酬及参照条件
初级导游员:300元/天
中级导游员:400元/天
高等导游员:500元/天
赣州市导游员、外语和特殊语种导游员、专家型导游员、导游大赛获奖者、市级以上优异导游员劳动报酬双方协调。
三、导游人员劳动报酬时间计算方式
(一)导游员报酬按自然天数收取报酬。
(二)导游员如果遇上跨天接、送团队,按半天计算收取报酬。
四、导游人员报酬结算时效
导游员报酬需在团队结束当日予以付清,若有特殊原因,经双方协商后,需在一周内付清。
赣州市旅游协会
2013年11月4日